股票設定質權解除手續釋疑
說 明:一 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舊) 第四條規定「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 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均應加蓋留存印鑑」。股票 之質權設定,既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設定通知書」向公司辦 理登記,其質權設定解除亦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蓋「質權解除通知 書」向公司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