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4540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28-2 條 (089.07.19)
  • 要  旨:
    公司買回公司股份、再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全文內容: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公司股份、再將買回之股份按
              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核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
              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66 期 2010-201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