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辦理土地重估價,無須提列營利事 業所得稅準備。凡前經辦理土地重估價且已按規定提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準備,如該項土地在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出售者,應將前所提 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餘額轉回資本公積。 說 明:依新修正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六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因此,各公開發行公司嗣後辦理土地重估價,無須提列營 利事業所得稅準備。凡前經辦理土地重估價,且已按規定提列營利事業所 得稅準備者,如在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尚未出售,應將其原提列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準備餘額轉回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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