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依法應行公告並申報財務報告、每月營運情形及編製年報 規定如說明。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本會第六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 二 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應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其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 及每月營運情形,得暫免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二款規定辦理。 三 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 司,其各項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除左列情形者外,均應依證券交易 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一)公營事業應公告並申報之財務報告,得免經會計師核閱或簽證。 (二)營建業之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得延後十五日辦理;航運業之第一、 三季財務報告得免公告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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