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除應依「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之規定編製外,並應遵循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因貴公司章程、「 營運方針」或「股權轉讓協議書」等規定,而將全部長期投資免用「 權益法」處理;倘用「成本法」處理,貴公司長期投資之損益可能全 部反映於出售投資之年度,不僅歪曲各年度之報表,亦將無法瞭解貴 公司各年度資金運用之績效,故不宜因業務之性質而有例外。 三 貴公司如對股權估二﹪以上之被投資公司認為須採用成本法評價者, 請個別提出對其無重大影響力之具體證明,經會計師查核簽具意見後 報本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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