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資訊公開,以利投資人及時取得重要投資資訊
主 旨:為強化資訊公開,以利投資人及時取得重要投資資訊,請切實依說明之規 定辦理。說 明:一 依據「強化上市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公開體系改進方案」會議決議 辦理。 二 各證券商對於各上市公司定期公告之財務報告,應依產業別予以剪貼 後,影印張貼供投資人參考,對於未依規定公告之公司並予顯著標明 。 三 設置公佈欄及閱覽室,張貼及分類陳列各上市公司公開之財務業務資 訊,與相關單位分送之資料函令。 四 本會及台灣證券交易所將不定期派員瞭解實施情形。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71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