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08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03 日
要  旨:
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屆滿時之處理

說    明:二  至於耐用年限於七十五年度 (含) 以前屆滿,迄今仍列於資產者,請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產已無實體存在或無變現價值者,應沖銷剩餘之帳面價值,並列為
              七十六年度營業外支出。
          (二)資產仍繼續使用者,請評估自七十六年起尚可使用之年限,並按七十
              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帳面價值繼續提列折舊。
          (三)資產未繼續使用者,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適當
              科目;如有帳面價值高於淨變現價值之情事,其差額應列為七十六年
              度營業外支出。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2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300498951  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