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處理,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對於會計原則之使用應遵守一致性原則,除具有正當 理由外,不宜任意變更。 三 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擬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之前一年底前,將變更前後之會計原則、 變更理由等項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報本會備查。 (二) 於改用新會計原則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 數,提報董事會後報本會備查。 (三) 前兩項向本會申報之同時,均應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俾由其透過 資訊公開體系,供投資大眾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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