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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09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8 條 (072.05.11)
  • 要  旨:
    各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處理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有關會計原則變動之處理,應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對於會計原則之使用應遵守一致性原則,除具有正當
                  理由外,不宜任意變更。
              三  若有正當理由而須改變會計原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於擬改用新會計原則年度之前一年底前,將變更前後之會計原則、
                    變更理由等項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報本會備查。
               (二) 於改用新會計原則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
                    數,提報董事會後報本會備查。
               (三) 前兩項向本會申報之同時,均應副知臺灣證券交易所,俾由其透過
                    資訊公開體系,供投資大眾週知。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39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8 年 9  月 3  日
      (88)台財證(六)字第 0336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