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1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2.05.11)
  • 要  旨:
    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於其他公司之會計處理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若有轉投資於其他公司,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係經會
              計師查核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應於編製財務報告時,先了
              解保留事項之原因、性質及金額,並評估其重要性;如金額能合理估計者
              ,應自行調整擬編轉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並按調整後之金額,認列投資
              損益 (採權益法者) ,或承認投資損失(採成本法者) 。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00362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