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於其他公司之會計處理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若有轉投資於其他公司,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係經會 計師查核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應於編製財務報告時,先了 解保留事項之原因、性質及金額,並評估其重要性;如金額能合理估計者 ,應自行調整擬編轉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並按調整後之金額,認列投資 損益 (採權益法者) ,或承認投資損失(採成本法者) 。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00362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