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於其他公司,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 核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受託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 會計師,應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業已自行評估被投資公司會計師查核意見之影響,並依 調整擬編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據以評估長期股權投資價值反映於 其財務報告者,投資公司之查核會計師如查屬合理,且無其他不合規 定情況,即可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二 公開發行公司若未自行評估被投資公司會計師查核意見之影響,並調 整其長期股權投資之價值者,受託查核之會計師應負責評估保留事項 之影響,依規定於其財務表附註中敘明或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若其 影響重大且金額能合理估計者,應請投資公司依規定評估其長期股權 投資之價值,並調整財務報告,否則,不得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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