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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012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2.05.11)
  • 要  旨:
    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
    ,投資公司查核會計師之處理
    

    主    旨:各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於其他公司,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
              核出具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受託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
              會計師,應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業已自行評估被投資公司會計師查核意見之影響,並依
                  調整擬編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據以評估長期股權投資價值反映於
                  其財務報告者,投資公司之查核會計師如查屬合理,且無其他不合規
                  定情況,即可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二  公開發行公司若未自行評估被投資公司會計師查核意見之影響,並調
                  整其長期股權投資之價值者,受託查核之會計師應負責評估保留事項
                  之影響,依規定於其財務表附註中敘明或出具適當之查核報告;若其
                  影響重大且金額能合理估計者,應請投資公司依規定評估其長期股權
                  投資之價值,並調整財務報告,否則,不得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24 日金管證審
      字第 110036204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