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
說 明:一 公開發行公司如於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是項資產者,應依資產性 質作如下會計處理: (一)資產性質屬公司營業項目:應依銷貨退回處理。 (二)資產性質非屬公司營業項目:除資產買回時,其公平市價低於帳面價 值,應於當期承認損失外,不論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買回價格與 原出售價格是否同價及不論係屬直接或間接交易方式,其原出售損益 均視為未實現。另資產種類如屬折舊性資產者,該出售損益得按資產 之剩餘耐用年限分期攤銷,轉列為已實現損益。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2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4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0036229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