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金融事業 (包括金融、保險及信託投資公司) 之公開發行公司 (含上市 公司) ,其增資案經本會核准後,應將增資計畫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 為業務檢查與監督之參考,不必再向本會填報「增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但如變更原增資計畫,應先行報本會核准,請查照辦理。 說 明:二 經本會五○八次委員會議決議:「一、金融事業 (包括信託公司及金 融、保險等業) 現金增資之目的多係用於放款,與生產事業用於擴建 之目的不同。今後金融事業增資案經本會核准後,可將增資計畫函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業務檢查與監督之參考,不必再向本會填報「 增資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二、金融事業如變更原增資計畫,仍應 先行報本會核准,並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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