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各公開發行公司於春節前 (或其他時間) 發放之獎金,按我國傳統慣 例係為激勵員工工作士氣,並獎勵員工過去之努力與貢獻,依收入費 用配合原則,其會計處理應採權責發生制,於每月或每季估列,以「 獎金費用」及「應付獎金」科目入帳,待實際發放時,再沖銷「應付 獎金」。 三 發行公司於年度終了時如已確定獎金之數額,且該數額與原估列之「 應付獎金」數額不一致時,應調整「應付獎金」之餘額;倘年度終了 尚無法確定獎金之數額,於發放時,若實際發放數與原估列之「應付 獎金」數發生差異,則依會計估計變動之原則處理之。 四 發行公司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非採前述權責發生制而採預付制者, 應自七十六年度起改採權責基礎按月 (季) 估計獎金費用,並將七十 六年初支付七十五年度之年終獎金,借記「前期損益調整」;貸記「 現金」。 五 獎金如於年度其他時間發放者,其處理原則比照前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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