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長期股權投資改採權益法評價時,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原 則上應分析其產生原因,並作適當之會計處理。如可推斷上述差額係 因歷年資產重估價所產生者,則應以借記「長期投資」、貸記「長期 投資資本公積」之方式處理,並不得作為投資收益。 三 企業會計應採權責發生基礎,為商業會計法第九條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所明定。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即為依權 責發生基礎所應承認之盈餘,並不受實際有否自轉投資事業分配得股 息所影響。因此,上開投資收益欲據以分配股利時,除依公司法、有 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外,尚無其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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