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一)字第 134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 (072.05.11)
  • 要  旨:
    長期股權投資因採權益法評價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可據以分配股利
    

    說    明:二  長期股權投資改採權益法評價時,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原
                  則上應分析其產生原因,並作適當之會計處理。如可推斷上述差額係
                  因歷年資產重估價所產生者,則應以借記「長期投資」、貸記「長期
                  投資資本公積」之方式處理,並不得作為投資收益。
              三  企業會計應採權責發生基礎,為商業會計法第九條及一般公認會計原
                  則所明定。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即為依權
                  責發生基礎所應承認之盈餘,並不受實際有否自轉投資事業分配得股
                  息所影響。因此,上開投資收益欲據以分配股利時,除依公司法、有
                  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外,尚無其他之限制。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