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凡依據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前之會計師檢覈辦法,以高等考 試或乙等特考會計審計人員及格之資格而取得會計師資格者,其申請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准予比照「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之「高等考試會計師及 格或依會計師檢覈辦法檢覈面試及格者」辦理。 說 明:二 民國五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會計師檢覈辦法修正發布生效前,尚無檢覈 面試之規定。在該生效日以前高考或乙等特考會計審計人員及格,取 得會計師資格者,既經考試會計等有關科目,應准比照檢覈面試及格 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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