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將穀倉使用權變更為租賃權益改良列於固定資產之疑義
說 明:二 查貴公司「穀倉使用權」之性質與一般所稱之「使用權」不同,而類 似於「租賃權益改良」,經參照經濟部與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函釋意旨,應可不受公司法第二四七條所稱「無形資產」計算之 限制。 三 「穀倉使用權」為貴公司之主要營業用資產,得依實際交易情況參照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處理,若租約性質符合「資本租賃」之要件, 可自七十三年度起將本科目變更為「租賃權益改良」,列示於「固定 資產」項下,否則應列為「遞延借項」,惟均應於財務報告附註中詳 細敘明本科目之性質及內容,以求公正表達。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41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100592961 號函,自 102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