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鑒於折舊性固定資產可能因使用磨損、自然耗損等物質因素,或因能 量不足、過時陳舊等功能因素,以致資產價值逐年降低,為能符合成 本與收益配合原則,企業應衡量資產之經濟耐用年限及估計殘值,並 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逐年計提折舊。惟國內企業或為簡化估計之手 續,或為配合稅法規定,多半以主管機關發布之法定耐用年數取代經 濟耐用數;然若有客觀證據顯示經濟耐用年數與法定耐用年數不一致 時,財務會計之處理,自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準。 三 本年八月財政部發布最新修正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係屬法定耐用 年數之變更,公開發行公司如有客觀證據證實本身資產之經濟耐用年 數與修正後之法定耐用年數不一,財務會計方面自得免按修正後之法 定耐用年限計提折舊。惟若各公司仍以法定耐用年數為提列折舊之基 礎,則應按「會計估計之數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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