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長期股權投資改採權益法評價時,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原 則上應分析其產生原因,並按其性質追溯調整 (如歷年累積盈虧) , 或依剩餘之耐用年限分年攤銷「如折舊性資產帳面價值高估) ;或低 估若無法分析其產生之原因時,亦得將上述差額依一定之年限予以分 攤。 三 長期投資成本小於股權淨值之差額 (稱「長期股權投資折額」) ,無 論係採追溯調整或分年攤銷之會計處理,因該會計處理所調整增加之 投資收益,為投資公司依規定應行認列之盈餘。該盈餘調整入帳於法 既無不合,故在分配盈餘時,除依公司法有關法令及公司章程之規定 外,尚無其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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