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增設分支機構或增加業務應提出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該財務 報告應行揭露之項目詳如說明二。 說 明:二 本函所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申請日前十日止經會計師核閱之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均含附註) 、現金流量表。其應揭露之項目包 括: (一)與關係人 (機構) 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資本結構之變動。 (三)長、短期貸款之舉借。 (四)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質押、轉讓及租賃。 (五)重大災害損失。 (六)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七)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八)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含重要人事及股權之異動) 。 (九)重大之承諾及或有負債。 (十)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與經營績效之重事故或措施。 (十一)財務結構分析。 (十二)近三年度違約及轉帳申報次數及有關損益之金額 (損益分別列示) 。 (十三)近三年度因財務業務缺失受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管會處分之明細表。 (十四)增加業務或分支機構之資金來源及新加入重要股東及所占股權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