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訂專家之適用規定
主 旨:補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訂專家之適用規定如說明,請查 照轉知貴屬會員。說 明: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銷證券之公告事項應包括專家 表示意見要旨,該出具意見之專家應不得由左列人員擔任: (一) 承銷證券公告財務資料查核簽證會計師。 (二) 與前項簽證會計師任職於同一會計師事務所之人員。 (三) 主、協辦承銷商之負責人及相關職員。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