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最遲應於交割日下午二時前填妥賣出客戶之證券交付清單,交 由客戶簽章完竣
主 旨:請切實督促客戶遵守交割時間完成交割,各證券經紀商最遲並應於交割日 (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 下午二時前,填妥賣出客戶之證券交付清單載明 股票號碼,交由客戶簽章完竣。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