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證券商於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或於變更 (包括增設) 營業場所換發許可證 照時,除法定應備之書件外,須另檢附「場所配置圖」。 說 明:一 依內政部八十年五月四日台(80)內營字第九一四四九四號函送「關於 建築物設置證券交易場所審查標準」會商紀錄辦理。 二 證券商所檢附之「場所配置圖」應標示「營業廳」、「款券收付處」 、「開戶處」及「資訊閱覽室」「其他辦公室」等所在之位置,如分 屬不同樓層者,並應分層標示。 三 屬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如:證券經紀商與自營商、證券 經紀商與承銷商或綜合經營三種證券業務等,均應分別標示所在之位 置及樓層,以便於證券商許可證照中載明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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