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出質人以上市公司股票設定質權,質權人經依民法規定實行質權,將上項 股票在證券市場出售者,任何受讓人均屬合法取得該項股票之所有權,受 讓人據以申請辦理過戶時,該上市公司自應依法辦理,不得拒絕,業經經 濟部五八、八、二六商一八○四五號函解釋在案。 說 明:一 附經濟部五八、八、二六商一八○四五號函抄件乙份。 附件:經濟部五八、八、二六商一八○四五號 查以公司股票設質借款,依民法第九○○條規定自無不可。出質人於債權已屆 清償期未能清償債務者,依同法第九○一條準用第八九三條規定,質權人得就 其質物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本案蕭○○於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一日以 所持有之該公司股票向楊○○等二人質押借款,如質權人經依法實行質權將上 項股票在證券市場出售者,依前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任何受讓人均屬合法 取得該項股票之所有權,受讓人據以申請辦理過戶時,該公司自應依法辦理, 不得拒絕,至於質權設定時,雙方當事人別有約定條件而質權人違約,出質人 可另向司法機關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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