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後之次一營業 日申報賣出
主 旨:證券自營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後之次一營業 日申報賣出,請查照。說 明:一 補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 本會七十八年八月三日 (七八) 台財證(三)字第○一五七四號函應予 廢止。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8 年 8 月 3 日( 七八)台財證(三)字第 01574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