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30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1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自營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後之次一營業
    日申報賣出

    主    旨:證券自營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後之次一營業
              日申報賣出,請查照。
    說    明:一  補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二  本會七十八年八月三日 (七八) 台財證(三)字第○一五七四號函應予
                  廢止。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78 年 8  月 3  日(
      七八)台財證(三)字第 01574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