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出質人以公司股票設定質權之說明
說 明:一 出質人以公司股票設定質權,質權人經依民法規定實行質權時如: (一)將上項股票向法院聲請拍賣或強制執行而在市場流通,其過戶手續應 依照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舊) 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二)質權人將上項股票在證券市場出售者,應依照本會七十三年一月二十 三日(73)臺財證(二)第○一九九號函規定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