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臺灣銀行為受理證券商發起人申請許可先行存入款項之銀行
主 旨:指定臺灣銀行為受理證券商發起人於向本會申請許可時,先行存入款項之 銀行。依 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一項。說 明:一 該受理銀行本會已洽商台灣銀行 (信託部) 77.03.16信代字第一三九 九號函同意辦理。 二 臺灣銀行收受證券發起人款項之計息,或如以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 之之計收保管費,比照該行受理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提存之標準為之。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