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083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5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指定臺灣銀行為受理證券商發起人申請許可先行存入款項之銀行

    主    旨:指定臺灣銀行為受理證券商發起人於向本會申請許可時,先行存入款項之
              銀行。
    依    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七條第一項。
    說    明:一  該受理銀行本會已洽商台灣銀行 (信託部) 77.03.16信代字第一三九
                  九號函同意辦理。
              二  臺灣銀行收受證券發起人款項之計息,或如以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代
                  之之計收保管費,比照該行受理證券商營業保證金提存之標準為之。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