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手續費及經手費費率
說 明:二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經手費費率核定如次: (一)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股票及受益憑證,向委託人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 之費率,按成交值千分之一.四二五計收。依上述費率計算手續費未 滿二十元者,按二十元計收。 (二)貴公司 (註:臺灣證券交易所) 向各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經手費 之費率,按其證券交易手續費收入百分之五計收,向各證券自營商收 取之證券交易經手費,按其成交值萬分之○.七五計收。 (三)上二費率調整,自本七十九年七月三日起實施。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1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