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處分停業期間資訊不得提供客戶利用
主 旨:證券商於受處分停業期間有關行情揭示及資訊閱覽室資訊,除用作實施員 工在職訓練外,不得提供客戶利用。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