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營部門另覓營業處所應先報准
主 旨:證券商經營經紀及自營兩種以上業務者,其自營部門如確有需要另覓營業 處所,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5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