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繼承可否分次辦理繼承過戶登記手續
說 明:一 應繼承遺產其為股票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在遺 產未分割前,依現行股務處理準則與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法令,自不 得分次個別辦理繼承股票過戶手續。惟如繼承遺產股份,如已協議分 割,並能提出協議書證明文件者,應可依本會所頒發行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舊)第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