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二 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係指公司之 上市股票;及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簡稱櫃檯買賣) 。則發行股票公司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因公司辦理 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盈餘轉資而得之股票,係於該等股票上 市或上櫃前取得,尚非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 三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於公司辦理上市或上櫃前所取得 之股票,同上項所述亦不屬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範 圍,自無取得日期之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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