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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40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57.04.30)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77.01.29)
  • 要  旨:
    現金認股及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取得之股票,係於該等股票上市或上
    櫃前取得,尚非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
    

    說    明:二  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規範之有價證券,係指公司之
                  上市股票;及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證
                  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簡稱櫃檯買賣) 。則發行股票公司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因公司辦理
                  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及盈餘轉資而得之股票,係於該等股票上
                  市或上櫃前取得,尚非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
              三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於公司辦理上市或上櫃前所取得
                  之股票,同上項所述亦不屬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取得」範
                  圍,自無取得日期之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12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30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00362924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