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42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1 月 1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定資產總額之計算
    

    說    明:二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商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
                  ,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該條文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
                  除交割專戶銀行存款,及各過渡性資產科目餘額,如應收代買證券、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託售證券、代賣證券、信用交易等。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3286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