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所定資產總額之計算
說 明:二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證券商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 ,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該條文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 除交割專戶銀行存款,及各過渡性資產科目餘額,如應收代買證券、 應收代買證券價款、應收託售證券、代賣證券、信用交易等。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0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3286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8 月 26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