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免經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台分公司之財務報告,得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廿條關於 財務報告須經董事會及監察人承認之規定;惟每年度該等分公司仍須將其 總公司之年報送本會參考。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