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分公司財務報告擇一公告並申報
主 旨:外國證券商應就總公司或分公司部分之財務報告擇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並申報。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4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4 年 5 月 5 日(84) 台財證(二)字第 01059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