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證券商在台辦事處應以其代表人私人名義開立支存帳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我國之代表人辦事處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應以其代表人私人 名義申請開戶,但可將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說 明:依據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台融局(二)第八○一六六七五四六 號函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