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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84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12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外國證券商在台辦事處應以其代表人私人名義開立支存帳

    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我國之代表人辦事處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應以其代表人私人
              名義申請開戶,但可將公司名稱併列於戶名內。
    說    明:依據財政部金融局八十年十一月二十日台融局(二)第八○一六六七五四六
              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