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僅代總公司銷售公債,無需取得本 會許可
主 旨:兼營證券業務 (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 之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僅代總 公司 (總行) 銷售公債,不承作買斷或附條件交易者,無需取得本會「自 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許可。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1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