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獲准經營小龍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持有外匯總額規定
主 旨:證券商獲准經營亞洲開發銀行小龍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得開設外匯存款 帳戶,惟其持有外匯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淨值之百分之十。說 明:二 前述「外匯」之認定,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辦理。「資 本淨值」依證券商會計科目日計表認定。 三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外匯風險上限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 請按月核算證券商持有外匯總額佔資本淨值之比例,並納入證券商「 會計科目月計表」查核項目。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