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29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4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0 條 (072.05.11)
  • 要  旨:
    以上市股票抵繳稅款者應該管稅捐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可辦理過戶手續

    主    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上市股票抵繳稅款者,可依證券
              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憑經該管稅捐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辦理
              過戶手續。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