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424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證券商購置土地作為將來營業場所使用須以能於六個月內提出建築執照並
    興建者

    說    明:二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六條之規定,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
                  銀行法規定外,不得購置非營業用不動產。公司擬購買土地作為將來
                  建築營業場所使用,須以能於六個月內提出建築執照並興建,且符合
                  「營業用之固定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資產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之規
                  定。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1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