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股票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
說 明:二 按財政部七十六年九月十二日 (76) 臺財證 (二) 第○○九○○號函 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 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 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 令之規範。」故外國股票依前函規定已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所 稱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