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得在同一證券商之總分公司分別開戶
主 旨:同一人得在同一證券經紀商之總分公司分別開戶,惟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 時,應以受託所在地為準製作有關買賣證券憑證及完成一應手續。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8 月 22 日金 管證二字第 0950131028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