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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606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8 月 20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在證券經紀商開戶之規定
    

    說    明:二  開戶名稱及「委託買賣證券開戶契約」之簽訂,應依本會八十一年七
                  月七日(81)台財證(三)第一四一五九號函及上市發行公司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審核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辦理。
              三  開戶所需文件:
              (一)存託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二)本會核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函影本。
              (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扣繳單位 (變更) 登記申請書影本。
              (四)國內存託機構代理人授權書影本。
              (五)國內存託機構代理人及其代表人公司執照,身分證影本。
              (六)保管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四  該帳戶一律只准賣出不准買入。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