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或外國人買入股票過戶規定
主 旨:華僑或外國人如原已核准開戶,且其買入股票確係在本會76.07.20臺財證 (二)第五七六四號函副本送達受託證券經紀商之前,受託證券經紀商並能 提供交易之相關資料以資證明者,各上市公司之股務單位應准各該華僑或 外國人之過戶申請。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