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買進股票並辦妥信託專戶過戶手續,於該項契 約解約後,可憑原買進報告書及解約文件連同原股票再行過戶予原信託人
全文內容:原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買進股票並辦妥信託專戶過戶手續,於該項契 約解約後,可憑原買進報告書及解約文件連同原股票再行過戶予原信託人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58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