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登記
說 明:一 證券商業務人員到、離職登記,屬承辦與集中交易市場有關業務者,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屬承辦證券承銷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業務 (店頭買賣) 者,向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兼辦者 ,應分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北市證券商業公會辦理。 二 對證券商業務人員識別證之分類、格式製作,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洽商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並將所製定之樣本,報本會備查。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7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