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二)字第 68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2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54、70 條 (072.05.11)
  • 要  旨:
    證券商業務人員之登記
    

    說    明:一  證券商業務人員到、離職登記,屬承辦與集中交易市場有關業務者,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屬承辦證券承銷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
                  證券業務 (店頭買賣) 者,向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兼辦者
                  ,應分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臺北市證券商業公會辦理。
              二  對證券商業務人員識別證之分類、格式製作,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洽商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並將所製定之樣本,報本會備查。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7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5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0036244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