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有價證券在我國境內募集等行為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主 旨:財政部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核定:「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 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 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 規範。」說 明:依財政部76.09.12(76)臺財證(二)第○○九○○號公告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