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對以證券存摺進行登錄之劃撥交割客戶得免製作證券交付清單
主 旨: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如已參加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連線作業 者,對採行劃撥交割之客戶以證券存摺進行登錄時,得免製作證券交付清 單,惟應按客戶別、股票名稱別逐日製作應收 (付) 客戶股票清單,俾利 勾稽;對未採行劃撥交割之客戶,仍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十條第 一項規定辦理。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6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7 月 8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