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一 受讓股票因故未及過戶,經向前手請求返還股票股利後,其過戶手續 應依左列規定辦理:受讓人應檢具(一)原買進報告書(二)證券商掣給 之股票交付清單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三)法院判決書或孳息返還同 意書(四)已自前手取回之孳息現股(五)蓋妥雙方當事人印章之過戶申 請書等,由發行公司審核無誤後辦理過戶,並於該股票背面加蓋「變 更名義」章辨識之。 二 參加新股承銷抽籤,因資格不符被取消中籤資格後,就該中籤股份及 其股票股利,發行公司得依據資格不符之證明逕將股票正面之股東名 義更正之,並加蓋公司校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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