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之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 依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1.07.24 (81)華開發業字第○○八六 一號函、宣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1.08.26 宣德字第○○九號函、新 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81.08.28 竹企銀秘股字第○九一號函、致遠會計 師事務所 81.09.24 致研(81)字第一二七號函及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09.30 亞證 (81) 字第四二○號函辦理。 二 上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辭職或在任期中轉讓持股逾選任當 時持有股份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其於買或賣時如具有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身分者,即有本條文之適用;持股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於六個月內買、賣所屬公司股票,其於買進或賣出時之持股 數,在前揭比例以上者亦同。 三 買進 (取得) 時如非上市股票,雖六個月內該股票掛牌上市,非本條 規範之範圍。 四 上市公司因辦理現金增資或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而認購或配 發之新股,尚非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本會七十八年四月 二十七日(78)台財證(二)第二四○九四號函仍有其適用。 五 上市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 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則無合併計算六個 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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