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字第 79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09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44 條 (077.01.29)
  • 要  旨:
    金融機構經營在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債券業務依規定應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
    存營業保證金

    說    明:二  依證券交易法經營證券業務種類分:承銷、自營、經紀三類,中央信
                  託局經本會許可經營在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債券業務,為兼營證券自營
                  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應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
                  金。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2年3月版) 第 759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5  月 11 日公告,
      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